“北航”,即所谓“企业北航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容许一个施工企业容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用于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接续工程的不道德。容许他人用于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北航企业,适当的用于被北航企业名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北航人。
低人民法院在制定《 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时并没必要将该不道德定义为“北航”,而是阐释为“借出”,即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专门从事施工,“北航”与“借出”实质上系由同一概念。 企业和个人(以下全称北航方),北航有资质的企业(以下全称被北航方),接续经营业务,被北航方获取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北航方向北航企业上缴管理费的不道德,是北航不道德。北航经营不道德实质是总承包租用经营不道德。若北航先以被北航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北航方分担涉及的法律责任;北航方的经营收支全部划入被北航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北航方和被北航方的利益分配以被北航方的利润为依据;北航方与被北航方的承销归属于内部承包经营不道德。
特点 其一:资质 [5]例如现实中大量不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控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几乎没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予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获奖的工程投标。 其二:能力 被北航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的拒绝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少承包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不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者造成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完全为零,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北航人展开“合作”。
其三:费用 被北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须要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必须交纳的还款保证金或银行还款保函所须要资金,皆由北航人负责管理筹集并以被北航企业名义交纳。 北航人需向被北航的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北航企业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北航的施工企业与北航人达成协议所谓合作协议,则被北航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议定总承包施工合约以及办理有关申请,但被北航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行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意味着逗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一定都誓约被北航企业不分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性责任,且由北航人自负盈亏。 涉及法律 《建筑法》已对北航不道德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具体禁令北航不道德,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令建筑施工企业打破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令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容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第二 北航人与被北航企业之间的“北航”不道德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牵涉到北航纠纷时,对于北航人与被北航企业签定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总承包协议》一般都确认为违宪。《 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不道德违宪。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百三十四条规定,没收当事人早已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北航企业与业主方签定的总承包施工合约效力问题。关于被北航企业与业主方签定的施工合约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皆尊重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说明 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确认违宪:(二)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实证据证明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定总承包施工合约,则该施工合约将被确认为违宪。
该条规定毫无疑问对业主方具备十分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道呢,请求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催促中止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予以反对:将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以求正式成立的前提似乎是总承包施工合约有效地。也就是说,如果经常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意味着具备总承包施工合约的解除权,而没宣告总承包施工合约违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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